造成本地区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下降的, 央广网长春9月8日消息(记者晁向荣)日前,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受到诫勉以上问责追究的干部。
5种情况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3)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的; (4)对群众举报不按规定查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力,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制定整改措施不力,并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或者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造成扩散蔓延的; (7)其他严重生态破坏事件或处置不力的情形,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可以从轻处理。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 除特别重大责任外,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因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发现有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环境综合督察、审计或者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三)领导批办、上级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移交)转办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者其他形式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五)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造成林地流失严重,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导致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下降的; (4)贯彻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不力,对环保部东北督察中心和省环保厅联合进行的环境综合督察中反馈的问题。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有上述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5)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
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移交)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党政领导干部主动纠正错误。
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